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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發表不當言論,構成侵權需擔責
日期:2022-10-17 來源:政治部 作者:王迎香 點擊:次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言論自由也有邊界,任性的越界行為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近日,臨泉法院楊橋法庭審理了一起因在網絡上發表不當言論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件。
齊某某到醫院探望病人,因不了解疫情防控政策,與醫院工作人員高某某產生沖突。出于泄憤,齊某某通過抖音平臺發布視頻及不當言論,對高某某進行人身攻擊。
由于齊某某在抖音平臺積累有一定的粉絲量,該視頻和不當言論對高某某的個人及家庭造成惡劣影響。高某某以名譽權受損將齊某某訴至臨泉縣人民法院。
該案經劉雪玲法官調解后,齊某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同意給予原告2600元經濟補償,并在報紙刊登道歉聲明、在抖音發布道歉視頻,對不實言論予以澄清。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網絡有道義,言論有邊界,網絡雖是虛擬的,但使用網絡的主體是真實的,每個公民都應當為自己在互聯網上的言行負責,只有守住“指尖上的文明”,才能守住網絡表達的底線,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